我的疑惑---致商丘市睢阳区公安局

本篇文章发布于2023-02-17

 

2月9日上午11:10,接到我堂兄电话,说我叔父病情严重,要我去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。我即刻骑电动车前往,于11:30到医院东大门停车场停驻,并拿出U形锁,锁了前轮,刚走二十米左右,突然想起没有戴口罩,赶紧跑回,插入钥匙,打开座位下的储物箱,拿出口罩,忘记了拔钥匙。
下午14:30,从医院出来到医院东大门停车场,发现车子已丢失,在附近找了两遍也没有。
下午14:50分左右,到医院北大门警务室请求调取监控,值班警察立即调取监控,并查询到偷车人于中午12:31偷走车子,同时初步查询到了偷车人离开时的路线
我于14:35到达睢阳区新城派出所报案,值班民警制作了笔录,我签了名并捺了指印。但没有给我受案回执。
在我的一再坚持下,于2月13日下午才拿到受案回执。
这期间办案民警给了我一位队长的电话,我每次拨打该电话,一直没有接听。发短信询问,不给正面回答问题。
我于2月14日上午08:39给队长发短信,既然不能立案,能否给我一份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截至到现在,还没有回复

疑惑一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,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,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。扭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,应当在回执中注明。
为何我2月9日报案,2月13日才拿到受案回执(该受案回执的落款时间是2月9日)

疑惑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,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书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我的电动车于2020-12-04日在京东商城购买,购买价格2398元,符合以上条款,为何不予立案?

疑惑三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,经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且属于自己管辖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不予立案。
对有控告人的案件,决定不予立案的,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,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。
我于2月9日报案,今天是2月17日,已经超过了一周,不予立案,也不给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,是何道理?

疑惑四
有完整的监控,监控也很清晰,也看到了偷车人的行走路线,为何到现在杳无音信?
在科技现代化的今天,在已取得监控录像的情况下,连这样的案件都不能很快侦破,那么其它大案、要案等会怎样呢?

疑惑五
我于2月17日上午09:34拨打睢阳区公安局的电话,询问不予立案,也不给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的事情,接线民警说最终还是要问睢阳区新城派出所,并表示她即刻联系新城派出所。09:42,接到自称是新城派出所民警的电话,简单说了几句,我跟他讲了法律法规,他们的做法不符合,他表示把电话给队长,让队长跟我说,自此没有了消息。
拨打这位队长的电话不接,民警把电话给他又没了消息,这正常吗?

我的电动车丢失后,真的很生气,想不到遍地摄像头的今天,还有人如此肆无忌惮,以为警察分分钟就可以抓到人,实际是我天真了。
令我大跌眼镜的是,到现在依然没有消息,或许依然后面还有更多的依然!
我现在已经不再生气了,心态也平和了。这虽然是我个人的一件小事,可是对前往第一人民医院的众多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确是一件大事。我希望人民群众生活得平平安安,希望社会治安能够大大改善,希望行政单位能够提供办事效率,希望民警能有更高的责任心,多为人民着想。
我会利用我学到的法律,监督这件事的进展,并及时向大家公布!

习近平需要为此承担责任,应引咎辞职!

河南省商丘市委书记李国胜和市长摆向阳为首的违法违纪官僚团伙,我已从基层依法逐级举报到最高层。习近平,在你领导下的政权里,为何无人问津,你的反腐哪里去了?

河南省商丘市委书记李国胜和市长摆向阳为首的违法违纪官僚团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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